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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隐名投资引发的股权代持纠纷持续增长。从涉诉纠纷看,股权代持对名义出资人及实际出资人均有风险。对实际出资人(隐名股东)主要有以下风险:1.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,没有证据证明存有代持合意,亦没有股东名册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身份的,难以认定代持关系存在。2.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质押,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。3.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,为保护债权人,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。对于名义出资人(显名股东),其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,在实际出资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形下,对公司债权人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。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、出资情况、持股比例等信息,应受到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,以维护交易秩序、提升交易效率。虽然股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行为,法律对该行为并未禁止,但是股权代持行为会给实际出资人、显名股东带来法律上的风险,亦无益于对外交易的安全和效率,当事人在实施股权代持行为时需权衡利弊,谨慎代持。
来源: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类纠纷审判典型案例(2022)